南京审计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者:学生处发布时间:2014-12-11浏览次数:2854

 

南京审计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2014年修订)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教育发展中心(大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书院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成员、涉及学生的班主任或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该名单作为书院认定工作档案归档,并报学务委员会备案。

3、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班委和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数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该名单作为书院认定工作档案归档。

  四、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我校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比较困难和特别困难等3档。每一档次的评定标准由定量部分和定性部分组成,具体标准在进行认定工作前根据实际情况发布。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家庭经济状况如无显著变化,一经评定,在校期间有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书院认定工作组、民主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在校学生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按正常程序重新认定,并与原认定材料集中归档。

  2、每学年开学时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辅导员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辅导员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和实际支出对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组织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工作,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在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所报名单中若有学生存有异议的,须附有调查说明。调查说明作为书院认定工作档案归档。

4、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须附有调查说明。调查说明作为书院认定工作档案归档。

5、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本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教育发展中心(大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教育发展中心(大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学生教育发展中心(大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应收回部分的资助资金,并取消其在校期间一切评奖、评优等资格。

学校、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学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