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发布者:学生工作处发布时间:2023-12-14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研究生德、智、体、能等诸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及《江苏省普通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情节轻微尚不足给予违纪处分者,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研究生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加重处分:已受过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者;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者;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者;策划或组织群体违纪,或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者;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者。

第五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各类奖学金、补助金及校内外各种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德育考核不能评为良及以上等级;

(二)学籍管理、学位授予按《南京审计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南京审计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与处分

第六条  下列违反学不端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二)在未参与研究工作的成果中署名;

(三)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四)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审、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等;

(五)诽谤、陷害、恐吓、报复、辱骂或恶意攻击领导、导师、任课教师、论文(或成果)评审人和有关同学等;

(六)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导师、领导或专家签名;

(七)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八)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九)在承担助教、助研、助管工作中以职谋私;

(十)其他学校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违反学术不端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虚开或篡改用稿通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伪造、篡改试验数据,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盗用他人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软件程序及其计算结果)等技术成果居为己有,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制造或者恶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代他人写学术文章或学位论文,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违反学术不端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请他人代写或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学位论文和发表的学术论文(包括期刊论文、会议论文等)中存在抄袭或剽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存在严重抄袭或剽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考试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九条  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考试违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不按规定位置就坐;

(二)不按规定将书包、无线通讯工具、电子设备以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等放在指定位置;

(三)监考教师要求出示身份证明而拒绝出示;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六)在考场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七)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八)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九)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十)故意扰乱考场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的合法权益;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等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十一)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考试作弊的行为。

第十条  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或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考试作弊,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开卷考试中,交换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视为双方作弊;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试卷、答题纸及草稿纸等物品在考试过程中或交卷时被他人利用,视为双方作弊;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或进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谈话或相互对答案;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或答卷姓名互换;

(九)参与团伙作弊;

(十)通过伪造证件、证明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十一)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

(十二)其他被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考试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考或者代他人考试;

(二)组织团伙作弊;

(三)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后又再次作弊;

(四)其他被认定为严重作弊的行为。

第十二条  私自篡改课程成绩,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章  其他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对聚众滋事或进行其他违法违纪活动、破坏校园秩序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责任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打架、斗殴的策划者、肇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参与打架、斗殴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打架、斗殴致人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持械打人、集体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解决或提供虚假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退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给予下列处分:

()偷窃、诈骗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偷窃、诈骗价值金额达到500元及以上,但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为偷窃、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窝赃、销赃等活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同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经常在就寝时间内玩游戏、看影视录像,影响他人休息履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在宿舍留宿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处分;引发火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未经同意擅自在校外租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校外租房住宿者,违反社会公德或有关社区规定,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络上撰写或传播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或传播虚假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账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弄虚作假,偷窃或私刻、私盖公章,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蒙骗他人,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造谣、侮辱、诽谤或恐吓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组织或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和校纪校规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九)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偷窃、泄露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

(二)私自盗用、贩卖、传播本课题组,或未经他人允许擅自盗用、贩卖、传播他人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科研成果者;

(三)其他违反保密规定,有泄密行为者。

第二十二条  擅自离校或不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连续离校1天以上3天以下者(含),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连续离校3天以上7天以下者(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连续离校7天以上11天以下者(含),给予记过处分;

(四)擅自连续离校11天以上14天以下者(含),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15天以上(含),予以退学;

(六)一学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擅自离校者,加重处分。

第五章  违纪处分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研究生所在学院与有关部门对研究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二)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

(三)给予研究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通过调查、了解做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长批准。

(四)给予研究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五)学校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研究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处分决定书包括处理意见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违纪处分的管理:

(一)研究生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其违纪行为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作取消其入学资格处理。

(二)研究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期限为12个月,从发文之日计算。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其所在学院应当定期进行考察,进行帮助教育,在留校察看期间,如确有悔改表现,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到期未作出延后解除规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三)研究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完成学业前未能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学校对其作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后,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并换发毕业证书。

(四)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户籍地。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他事宜,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研究生的处分材料将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毕业前,对于未能“消过”的受处分研究生,学校可根据其悔改表现,由受处分研究生提出申请,学院根据评议程序给予评议,评议材料装入研究生档案。

第六章  申诉和申诉处理

第二十五条  校成立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常设机构在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申诉期内,研究生未提出申诉的,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专业、学号、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要求及理由;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采取书面审查或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处理,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复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复查结论:

(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

(二)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复查决定及时送交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送交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申诉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通过邮寄送交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消 过

第三十二条  鉴于部分受处分研究生事后认错态度好,改正错误决心大,并在以后的思想品德、日常行为、学习成绩等方面有突出表现,为使他们接受教训、改正错误、放下包袱、奋发成才,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特别是为了强化研究生的自我教育能力,学校实行消过制度。

第三十三条  消过是指研究生一时冲动、并非故意违反校纪校规,初次受到处分后,有悔改之意,申请消过,经受处分研究生所在学院和有关部门评议,考虑其受处分后的表现,作出减轻或取消原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消过:

(一)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确有明显进步,以后学年学习成绩优良,获二等及以上奖学金或地市级及以上表彰,可以取消处分;

(二)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确有明显进步,以后学年学习成绩优良,获一等奖学金或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可以取消处分;

(三)受记过及以下处分后确有明显进步、考取博士研究生、公务员、事业单位等者,可取消处分;

(四)学校认定其他可以取消处分的。

第三十五条  因下列原因受处分者,不予消过:

(一)政治表现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受处分者

(二)严重违反学术道德与规范行为,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三)考试严重作弊,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四)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持械者;

(五)偷窃或诈骗行为严重者;

(六)受处分后又再犯过错;

(七)学校认定其他不应给予消过的。

第三十六条  消过程序

(一)由受处分研究生本人在处分决定书下发之后提出消过申请,记过以下考察期为6个月,留校察看考察期为12个月。

(二)研究生所在学院和导师负责对提出消过申请的研究生进行教育、考察、评议,于每年5月、11月进行评议,根据其表现,提出给予消过或不予消过的建议,并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于每年6月、12月进行审核,报学校批准。

(三)消过决定书印发有关部门及研究生本人,原处分决定书从研究生档案中抽出,与消过决定书一起按年度整理成册,由学生工作处归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提及的其他违纪行为,学校可视具体情况作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南京审计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南审研发[2016]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