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博士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博士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关于完善博士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以及《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8号),自2014年秋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我校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分为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在籍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博士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位博士研究生13500元/年。博士研究生学校助学金由学校从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筹措资金设立,按国家助学金标准以1:1试行配套。
第四条 学校建立博士研究生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校级财政资助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学校要发挥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作用,做到应助尽助。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获得博士研究生助学金:
1.国家招生计划内录取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且在学制年限内;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4.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助学金每学年分10个月发放,国家助学金标准为1350元/月,七、八月份不发放。由学生工作处按月造表、财务管理部门统一发放至博士研究生个人账户,并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发放情况。
第七条 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博士研究生在出国(境)培养期间(半年及以上),经学校同意,继续发放助学金。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因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者,从批准日期起停发助学金。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因休学、保留学籍等原因离校者,从批准日期起停发国家助学金,从批准复学日期的次月起恢复发放助学金。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提前毕业者,助学金发至学位论文答辩结束的次月;研究生延长学习年制者,延长期间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学校及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江苏省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导师要引导博士研究生合理合规使用助学金,充分发挥助学金的资助作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做好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发放情况的记录、实际发放的数据和材料整理备案,并按时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