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国家助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6号)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书院根据实际情况分1000、2000、3000元三档发放。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高校国家助学金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同时下达国家助学金预算指标。指标下达后,书院名额由学务委员会参考学生人数确定并下达。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评选程序及时间安排:
1.书院推荐:各书院在班级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认真摸底,择优推荐合适人选并将推荐人选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日。
2.学务委员会审核:学务委员会将各书院推荐人选按照评选条件严格审核,确保推荐人选的质量,审核后向全校公示3日。
3.学校审定:召开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对学务委员会审核合格的人选进行审议并确定学校正式上报人选,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