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赴苏北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书院、研究生院: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542号)和《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和审核流程〉的通知》(苏教助中心〔20168号)精神,自2009年起,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苏北基层单位就业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简称“在读期间”)所缴纳的学费。在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应将返还资金首先用于偿付贷款本息。现将《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附件1)及《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和审核流程》(附件2)公布如下,请各书院、研究生院按照相关规定指导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办理补偿手续。

附件1: 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PDF

附件2: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和审核流程.PDF

 

学务委员会

2020 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