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书院、研究生院: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5〕42号)和《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和审核流程〉的通知》(苏教助中心〔2016〕8号)精神,自2009年起,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苏北基层单位就业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简称“在读期间”)所缴纳的学费。在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应将返还资金首先用于偿付贷款本息。现将《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附件1)及《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和审核流程》(附件2)公布如下,请各书院、研究生院按照相关规定指导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办理补偿手续。
学务委员会
2020年5月13日